(2017)豫01民辖终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赵燕玲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赵燕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攀峰,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燕玲,女,汉族,1963年12月1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大地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陈述,本案系公司分配利润纠纷,依法属于专属管辖,即应当由被告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协议签订地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