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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宗琦申请执行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186号之一被执行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卫东。徐宗琦申请执行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开封豫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18658471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1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