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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金宝玉与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建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玉,甘南县中兴乡建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3586号原告金宝玉,男。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建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昌发,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玉与被告甘南县中兴乡建设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宝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保全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