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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884号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龙阳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谢业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顺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静,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淑军,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庭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澳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跃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榛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