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朱云诉被告张有飙、覃超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张有飙,覃超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朱云,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张有飙,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覃超伍,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2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有飙、覃超伍偿还申请执行人朱云借款本金48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