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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飞与张军有、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张军有,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878号之一原告:马飞,男,生于1986年10月1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张军有,男,生于1979年6月29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李丹,男,生于1990年5月25日,汉族,住中牟县。原告马飞与被告张军有、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马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保全费35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马飞负担。审 判 长  赵海涛审 判 员  王云单人民陪审员  周小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