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8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飞与张军有、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张军有,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878号之一原告:马飞,男,生于1986年10月16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张军有,男,生于1979年6月29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李丹,男,生于1990年5月25日,汉族,住中牟县。原告马飞与被告张军有、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马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保全费35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马飞负担。审 判 长 赵海涛审 判 员 王云单人民陪审员 周小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