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张怀清与赤水市鸿锐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清,赤水市鸿锐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663号原告:张怀清,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赤水市鸿锐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复兴镇太和村大寨坝组。法定代表人:张洪,执行董事。原告张怀清与被告赤水市鸿锐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怀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