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集支行与丁振峰、丁肇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集支行,丁振峰,丁肇国,丁义真,丁联,XX,丁方玉,丁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集支行,住所地睢宁县沙集大街。负责人:郝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振峰,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丁肇国,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丁义真,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丁联,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XX,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丁方玉,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丁岩,男,199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集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振峰、丁肇国、丁义真、丁联、XX、丁方玉、丁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徐睢证执字第79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人民币十六万一千一百八十六元及至偿还完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整,利息四万六千一百八十六元,利息暂计算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丁振峰、丁肇国、丁义真、丁联、XX、丁方玉、丁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集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徐睢证执字第79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胜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