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鹤城区苏荷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鹤城区苏荷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协闪,男,汉族。被执行人鹤城区苏荷酒吧。负责人邓建国。本院在执行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城区苏荷酒吧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在工商信息系统中找不到被执行人鹤城区苏荷酒吧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城区苏荷酒吧的经营场所,该主体实际上不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慧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龙 欣书 记 员  沈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