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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代恒与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代恒,史应兰,聂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武代恒,男,1955年8月7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史应兰,女,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聂国才,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武代恒与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拒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武代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暂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武代恒以史应兰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代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已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在相关金融机构相应数额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