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长沙市红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红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红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咸嘉湖西路179号前程丽景大厦2301房。法定代表人龙建新,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B3028号。法定代表人包湘林,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红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红土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