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邢继峰与王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继峰,王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3852号原告:邢继峰,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王永江,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邢继峰与被告王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邢继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继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邢继峰负担。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