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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邢继峰与王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继峰,王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3852号原告:邢继峰,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王永江,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邢继峰与被告王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邢继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邢继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计1238元,由原告邢继峰负担。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