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9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潘刚宗与杨修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刚宗,杨修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385号原告潘刚宗,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杨修尧,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潘刚宗与被告杨修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刚宗撤回对被告杨修尧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