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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9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潘刚宗与杨修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刚宗,杨修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385号原告潘刚宗,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杨修尧,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潘刚宗与被告杨修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刚宗撤回对被告杨修尧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