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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庚新、毕延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庚新,毕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陈庚新,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毕延芳,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2016)鲁0304民初3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毕延芳存款30103.34元(本金27931.69元、案件受理费1304元、保全费420元、申请执行费34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02.6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