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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民初字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胡晓红与李世成、周文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红,李世成,周文英,周福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5民初字612号原告胡晓红,女,1964年11月15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华,男,1961年7月9日生,彝族,姚安县栋川镇人民政府职工。系原告胡晓红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世成,男,1964年4月8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被告周文英,女,1973年9月10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华,迎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福寿,男,1984年10月14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红诉被告李世成、周文英、周福寿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红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做工作,原告胡晓红表示选择在诉讼外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胡晓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红承担。审判员  周兴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