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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亚丰与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丰,王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张亚丰,男,1968年10月2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68年4月9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亚丰与被执行人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做出(2017)吉0284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大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采取了下列措施:1、关于银行存款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存款;2、关于不动产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关于工商登记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4、关于车辆登记调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大勇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能够处理的财产,暂时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且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只能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在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大勇负有继续履行(2017)吉0284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