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国风亮、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国风亮,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民初6029号原告: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杜建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国风亮,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支公司。住所地:茌平县。负责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庆,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东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风亮、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支公司(下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国风亮、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9930元、评估费1900元、施救费1800元、拖车费2600元,共计106230元,商业险内按50%计算计5411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2日01时30分许,刘秀鹏驾驶原告的鲁Q×××××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31泰新高速行驶至45KM+800M处时,与国风亮驾驶登记车主为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秀鹏、国风亮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证、上岗证、车辆行驶证、运输证及投保信息,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评估费、施救费、拖车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被告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主,车150万元挂车5万元均含不计免赔,挂车没有交强险。被告国风亮、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所诉交通事故过程和责任划分,以及被告保险公司所称车辆投保情况属实。2017年7月11日,经原告委托,临沂市昊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认定原告车损价值9993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900元。事故处理期间,原告还支出施救费1800元、拖车费26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一致陈述、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施救费单据、拖车费单据、行驶证、驾驶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车损价值持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间提出复检申请,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中的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茌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损中的97930元、施救费1800元、拖车费2600元,共计102330元的50%,即51165元;三、被告国风亮、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评估费1900元的50%,即950元。以上款项均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国风亮、茌平县第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安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