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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118号原告:郭某,女,1965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09日以纠纷已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