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118号原告:郭某,女,1965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10月09日以纠纷已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