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翔富与孙红委、赵正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翔富,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2015号原告:郭翔富,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孙红委,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赵正扩,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张尊红,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告郭翔富与被告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翔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翔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的10月31日,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因资金周转向郭翔富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当日郭翔富通过银行将40000元转账致赵正扩的账户内,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给郭翔富出具了借条一张。经郭翔富多次催要,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拒不偿还。为了维护郭翔富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孙红委未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赵正扩未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张尊红未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的10月31日,孙红委、赵正扩、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郭翔富提出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3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及辛学增均以借款人的身份共同给郭翔富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日,郭翔富通过自己的卡号为62×××86的信用社账户将40000元钱转账至赵正扩卡号为62×××27的信用社账户。借款到期后,经郭翔富催要,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结息至2015年10月30日,借款本金40000元及下欠利息,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及辛学增至今未还。现郭翔富以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为实际借款人和用款人为由,要求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偿还40000元本金并按2%月利率支付下欠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时止。郭翔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三张。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及辛学增向郭翔富借款40000元并已结息至2015年10月30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及辛学增逾期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依法偿还。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郭翔富要求按约定的2%的月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下欠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及辛学增共同借款,即未约定各自借款的数额,也未约定各自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份额,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郭翔富可要求他们当中的部分人或全部人承担清偿责任。故郭翔富要求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三人偿还借款40000元及下欠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认可。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郭翔富要求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偿还借款40000元及下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翔富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孙红委、赵正扩、张尊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霞审 判 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杜雪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