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钟亮红与张燕、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亮红,张燕,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亮红,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张燕,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朱杰,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钟亮红与被执行人张燕、朱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9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燕、朱杰拒不履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98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