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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义臣诉被告王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臣,王秋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603号原告:刘义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x段***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xx********。被告:王秋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敬业南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臣诉被告王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臣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义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义臣负担。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赵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