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清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德华、蔡秋强与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华,蔡秋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李振威,张程,谷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清申3号申请人:张德华,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蔡秋强,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方岩头。法定代表人:李振威,总经理。第三人:李振威,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玉环市。第三人:张程,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第三人:谷映祥,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玉环市。申请人张德华、蔡秋强以被申请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经股东协商一致同意解散而没能成立清算组为由,于2017年8月1日申请要求本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本院预立案后,于2017年9月8日通知被申请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期满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25日。申请人张德华、蔡秋强,第三人李振威、张程、谷映祥为被申请人的股东。其中李振威为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张德华、蔡秋强起诉被申请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振威、张程、谷映祥,要求解散被申请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15日,两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三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散被申请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并在2017年6月30日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另查明申请人张德华、蔡秋强同时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相关债权业经本院作出调解书及判决,业已生效。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因被申请人公司解散纠纷经本院调解同意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在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张德华、蔡秋强即是被申请人公司的股东,又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债权人。因此,两申请人有权提起要求被申请人强制清算,两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张德华、蔡秋强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上无霸农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巧峰审判员 陈华辉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婉丽?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