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士春、肖艳等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春,肖艳,王某,王高飞,王梦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471号原告:王士春,男,195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肖艳,女,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高飞,男,200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梦婷,女,201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高飞、王梦婷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王高飞、王梦婷之母。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72号职业危害检测评价中心楼1-3层。负责人:王永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金,男,该公司运营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士春、肖艳、王某、王高飞、王梦婷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娇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艺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