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发承包经营户与许艳杰、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民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发承包经营户,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民委员会,许艳杰,刘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2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许艳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再旭,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春志,该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艳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轶男,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紫龙,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龙。 再审申请人许发承包经营户因与被申请人许艳杰、通河县祥顺镇大林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发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内的81亩土地予以转包,合同外的9亩没有进行转包,该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和当事人三方陈述。(二)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平整土地花费15000元,以及修道花费1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审查查明:一审庭审时许发承包经营户自认:“对平土地有异议平地我认可15000元,对修道有异议这些年也就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案涉耕地台账载明“许发在刘小房有耕地面积81亩”。虽然许艳杰在(2010)黑民申复字第224号案件答辩时自认:“许发转让给尹忠权土地为90亩”,但许艳杰与刘龙签订土地转包合同载明:“2004年12月4日,许艳杰与刘龙签订土地转包合同,许艳杰将刘小房耕地面积81亩耕地使用权转包给刘龙,转包费56,000元,转包期限为24年”。许发在一审时称合同是81亩,但是实际上加上合同外地(周边地)共计90亩。许艳杰称争议地应为81亩。从许艳杰答辩可以看出其不并认可转包给刘龙的土地为90亩,并举示了上述转包合同予以佐证,而许发承包经营户并没有举示相关证据予以否定,故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合同外的9亩土地未转包并无不当。(二)因许发承包经营户在一审时自认:“对平土地有异议平地我认可15000元,对修道有异议这些年也就10000元”,故一、二审法院根据许发承包经营户的自认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亦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向成 审判员 王洪亮 审判员 孙仕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