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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赵小后申请执行张红江、张有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后,张红江,张有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后,男,194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红江,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有得,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赵小后申请执行张红江、张有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赵小后借款本息39 2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1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赵小后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489元,以上款项共计40 17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张红江、张有得常期外出务工,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