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8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许徳权与许德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徳权,许德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8274号原告:许徳权,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许德民,男,62岁,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徳权与被告许德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徳权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徳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许徳权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