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与被告胡晶晶、胡以政、陈玉南、熊学金、邹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胡晶晶,胡以政,陈玉南,熊学金,邹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9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负责人:刘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胡晶晶。被告:胡以政。被告:陈玉南。被告:熊学金。被告:邹玲玲。本院于2017���8月25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与被告胡晶晶、胡以政、陈玉南、熊学金、邹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诉状列举的地址、电话号码,多次联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协助寻找胡晶晶等五位被告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均没有送达到,后邮寄送达又被退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没有提交公安部门或胡晶晶等五位被告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材料证明胡晶晶等五位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公告送达。故本院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的起诉。退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临江支行诉讼费64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雨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石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