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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987号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姚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姚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