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987号原告:赵某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姚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姚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