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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应存,该公司执行董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1、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返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本金52500.2元,利息139.7元(截至2017年6月14日),合计52639.9元;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执行费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196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与(2017)鄂0116执198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1965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1988号案件中执行,故(2017)鄂0116执1965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1965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1988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965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