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庞健波、李延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健波,李延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健波,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男,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涿鹿县公安局干警,住怀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豪,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上诉人庞健波因与被上诉人李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庞健波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庞健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健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上诉人庞健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