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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朱吉英申请王振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吉英,王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朱吉英,女,汉族,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振伟,男,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朱吉英申请执行王振伟民间借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做出的(2016)黑1282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朱吉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继续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82民初16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来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开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