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盛伟与奎屯盛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伟,奎屯盛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677号原告:盛伟,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奎屯市。被告:奎屯盛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伊公路东1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伟与被告奎屯盛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因原告盛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盛伟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祝 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