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瑞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波与西昌市经久生洪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瑞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波,西昌市经久生洪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1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瑞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1栋12层5号。法定代表人:邹文华,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波,男,生于1976年1月,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市经久生洪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周屯村*组。经营者:聂生洪,男,生于1968年1月,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四川瑞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波因与被上诉人西昌市经久生洪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7)川340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瑞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波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已按和解协议书支付了款项。”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四川瑞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瑞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2.00元,减半收取936.00元,由上诉人四川瑞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永亮审判员 杨发蓉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任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