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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刑凤玲与刑士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凤玲,刑士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60号申请执行人:刑凤玲,女,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委托代理人:刑凤华,女,现住鸡东县。被执行人:刑士吉,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刑凤玲申请执行刑士吉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刑凤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刑士吉交付由申请人继承的位于永和镇林安村40平方米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刑凤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刑凤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