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3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范振和、刘燕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范振和,刘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471号之一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综合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李云川,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盛,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振和,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博白县,被告:刘燕梅,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博白县,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振和、刘燕梅追偿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谢 芳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