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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85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8596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利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马瑞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榆林市鱼河变电站附近独院一处,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相识,2007年3月3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9月15日,生育一女马瑞。但由于原告婚前年龄尚小,对婚姻没有更深的了解,婚后感情薄弱,再加上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致使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且被告经常外出,聚众赌博,夜不归宿,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2007年9月,原告生育女儿后,被告及被告家人抱怨生育了个带病的孩子(黄疸),原告忍泪带着6个月的孩子回到娘家,继续为孩子治疗,后孩子又查出肺炎,原告无经济来源,只得又将孩子带回被告老家,以便给被告有个交待。但在为孩子治疗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恶语相加,在孩子病情控制之后,被告逃避责任,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为了生活,原告离开被告至今两地分居,独立承担着孩子的抚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马某某辩称:被告马某某不同意离婚,在婚后生活中,被告一直照顾家庭,女儿马瑞有病时,被告也一直陪同在身边,且孩子看病的花费均由被告支付。被告也没有原告所述的赌博、殴打原告、夜不归宿的恶习。只是在原、被告偶有口角时,原告直接回娘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相识,2007年3月30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9月15日,生育一女马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至结婚有较长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主要理由是被告有赌博、殴打原告、夜不归宿等恶习且被告不尽家庭义务,致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多年。而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不予认可,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所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利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