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云红与被执行人赵金凤、杨蒙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云红,赵金凤,杨蒙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278号申请执行人崔云红,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汪刘庄村委王岗。被执行人赵金凤,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汪刘庄村委张庄**号。被执行人杨蒙瑶,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汝宁镇南门大街北段**号院*栋*单元***号。本院受理的崔云红申请执行赵金凤、杨蒙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重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赵金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云红各项损失共计53583.68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杨蒙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云红各项损失共计53386.03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向崔云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3220元,原告负担644元,被告赵金凤负担1288元,杨蒙瑶负担1288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杨蒙瑶履行了24000元,之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金凤的房产一套、之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云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重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