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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崔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495号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马庄村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守国,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住博山区。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守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30元,由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天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