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崔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守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3495号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马庄村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守国,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住博山区。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守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崔守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30元,由原告淄博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天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