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余克明与郑才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克明,郑才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2002号原告:余克明,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27日,住盐亭县。被告:郑才珺,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0日,住盐亭县。原告余克明与被告郑才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余克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克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