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10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710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作处理;被执行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六辆机动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处理。未见被执行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屋、股权、对外投资及证券等其他财产,本院已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青岛凯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丽萍审判员 王 恒审判员 张亚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宫兴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