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132张进喜与周连芳、蔡竟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连芳,张进喜,蔡竟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连芳,女,195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喜,男,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审被告:蔡竟进,男,195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上诉人周连芳因与被上诉人张进喜、原审被告蔡竟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连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连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泓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