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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杨小龙与李铂伟、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龙,李铂伟,董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4418号原告:杨小龙,男,汉族,1979年4月7日生,身份证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骏,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铂伟,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被告:董洁,女,汉族,1987年5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杨小龙与被告李铂伟、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铂伟归还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11000元),被告董洁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骏到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李铂伟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李铂伟向原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被告李铂伟向原告出具15万元的借据一份,同日,被告李铂伟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表明其收到上述15万元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铂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两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登记结婚,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借款事实。被告李铂伟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董洁对被告李铂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铂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龙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董洁对被告李铂伟的上述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520元,保全费1325元,合计4845元,由原告自负269元;被告李铂伟负担4576元,被告董洁连带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朱浩卿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汤杨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