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皮晓云、孙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皮晓云,孙辉,王运福,刘文华,王槐平,易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8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华容大道烟草局一楼。主要负责人:周鹏,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艺,男,系该支行员工。被告:皮晓云,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孙辉,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王运福,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刘文华,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王槐平,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被告:易微,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告皮晓云、孙辉、王运福、刘文华、王槐平、易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廖 文人民陪审员 胡小海人民陪审员 吴修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