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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柏伶与齐永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伶,齐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575号之二申请人柏伶。被执行人齐永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执57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齐永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永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永辉在工商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