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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川与闫素兰黎永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川,黎永国,闫素兰,黎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渝023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孙川,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黎永国,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7月11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闫素兰,女,汉族,出生于1962年12月27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黎志勇,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5月2日,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孙川申请执行黎永国、闫素兰、黎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黎志勇名下位于忠县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属于黎志勇与案外人胡欢共同所��,现暂不宜处理;查封了被执行人黎永国、闫素兰名下位于忠县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属于其唯一住房,现暂不宜处理;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均未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黎永国、闫素兰、黎志勇又无法联系,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6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尔奎审判员  何华林审判员  贺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