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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军与田兴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田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田兴和。本院在执行李军与田兴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以(2017)湘1202执44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方县畜牧水产局的工资收入。因需较长时间才能冻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额,该案件在法定执行时间内实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冻满到相应金额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旭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立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