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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蔡善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蔡善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566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被执行人:蔡善伦,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蔡善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30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善伦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铺分理处存款账户100XXX16中的存款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俞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