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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漯河市永泰木业有限公司、阳作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漯河市永泰木业有限公司,阳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永泰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作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漯河市永泰木业有限公司诉阳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北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