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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佘林林与李丹、蒋国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林林,李丹,蒋国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581号原告:佘林林,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李丹,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蒋国锟,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原告佘林林与被告李丹、蒋国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佘林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佘林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佘林林负担。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人民陪审员  磨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曼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