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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文成县归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与戴海琴、夏克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归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戴海琴,夏克珍,朱游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621号原告:文成县归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珊溪镇新建东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33032808739745XQ。法定代表人:刘化月,系该会理事长。被告:戴海琴,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夏克珍,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朱游游,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县归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与被告戴海琴、夏克珍、朱游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成县归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文成县归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成县归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文成县归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化勤人民陪审员  王美东人民陪审员  周圣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资裔 百度搜索“”